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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其營運項目如下: 一、提供與單一窗口、連線業者、其他通關網路業者事業間電子資料傳輸之轉接。 二、電子資料存證服務。 三、建立公共資料庫並提供查詢。 四、提供海關資料庫查詢轉接服務。 五、通關資訊或電腦應用系統之開發或提供。 六、資訊處理服務。 七、受連線機關之委託辦理通關有關事項。 八、其他與通關網路有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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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