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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相互之間,或對連線業者為通關作業需要所提連線之要求,除有不繳服務費情事者外,不得拒絕。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間網路互連後,未經財政部同意不得自行斷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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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