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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7條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仍應符合
第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並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向財政部提出前一年度營運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其他營運有關文件。財政部於必要時,並得派員實地檢查,經營通關網路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財政部檢視前項文件及實地檢查結果,如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得以書面通知經營通關網路業者限期改善。但違反
第六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財政部得以書面通知業者限期提出改善計畫,報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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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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