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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私運貨物處分警告及停止結關出口辦法 第3條

海關依前條規定為警告或停止結關出口之處分者,應將其情節及處分報由 財政部關稅總局函請當地交通主管機關登記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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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