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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83條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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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