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 第82條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82條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AI 白話解釋
← 第81條看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第8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