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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 第84條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84條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
第三十六條
、
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
第三十七條之一
第一項及第三項、
第三十七條之二
第一項、
第三十八條
、
第四十條
、
第四十四條
、
第四十六條
、
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
第七十一條
第一項、第四項至第八項、
第七十三條
、
第七十五條
、
第七十六條
或
第七十八條
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
第八十三條
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轉運、轉口、進出口通關申報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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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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