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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84條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三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至第八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轉運、轉口、進出口通關申報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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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