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違警罰法
› 第17條
違警罰法 第17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三 章 違警罰
違警罰分為主罰及從罰。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違警罰」的其他條文
第18條
主罰之種類如左:一拘留四小時以上,七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十四日。二罰鍰一圓以上…
第19條
從罰之種類如左:一沒入。二勒令歇業。三停止營業。
第20條
罰鍰,應於裁決後三日內完納,逾期不完納者,以十圓易處拘留一日。未滿十圓者,以十圓計算,或免予…
第21條
罰役,於裁決後責令違警人行之,如違抗或怠惰者,得以四小時易處拘留一日,不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
第22條
沒入,於裁決時併宣告之。沒入之物如左:一供違警所用之物。二因違警所得之物。前項沒入之物,除違…
第23條
勒令歇業,得單獨宣告之。
第24條
停止營業,於裁決時併宣告之,其期間為十日以下。
第25條
因違警行為致損壞或滅失物品者,除依法處罰外,並得酌令賠償。
← 第16條
看 違警罰法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