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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22條

沒入,於裁決時併宣告之。 沒入之物如左:  一 供違警所用之物。  二 因違警所得之物。 前項沒入之物,除違禁物外,以屬於違警人所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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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