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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 第20條
違警罰法 第20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三 章 違警罰
罰鍰,應於裁決後三日內完納,逾期不完納者,以十圓易處拘留一日。未 滿十圓者,以十圓計算,或免予計算。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經被罰人請求易處拘留者,得即時執行之。 易處拘留後,如欲完納罰鍰時,應將已拘留之日數扣除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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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違警罰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8條
違警處罰,除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外,應於交付裁決書後即時執行之。
「違警罰」的其他條文
第17條
違警罰分為主罰及從罰。
第18條
主罰之種類如左:一拘留四小時以上,七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十四日。二罰鍰一圓以上…
第19條
從罰之種類如左:一沒入。二勒令歇業。三停止營業。
第21條
罰役,於裁決後責令違警人行之,如違抗或怠惰者,得以四小時易處拘留一日,不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
第22條
沒入,於裁決時併宣告之。沒入之物如左:一供違警所用之物。二因違警所得之物。前項沒入之物,除違…
第23條
勒令歇業,得單獨宣告之。
第24條
停止營業,於裁決時併宣告之,其期間為十日以下。
第25條
因違警行為致損壞或滅失物品者,除依法處罰外,並得酌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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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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