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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18條

主罰之種類如左:  一 拘留 四小時以上,七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十四       日。  二 罰鍰 一圓以上,五十圓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一百       圓。  三 罰役 二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十       六小時。  四 申誡 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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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