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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39條

對於現行違警人,警官、警長得逕行傳喚之,不服傳喚者,得強制其到案 。但確悉其姓名、住址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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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