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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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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40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五 章 處罰程序 › 第 二 節 偵訊
證人之傳喚,準用第三十八之規定。 證人不得無故拒絕到場,其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得以書面代替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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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訊」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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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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