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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36條

警察官署依左列各款原因,知有違警嫌疑人,應即從事偵訊:  一 經警官、警長發現者。  二 經人民告訴或告發者。  三 經違警人自首者。 前項告訴、告發或自首,向警察官署或警官、警長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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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