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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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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42條
違警事件,於偵訊後即時裁決,作成裁決書,並宣告之。 前項裁決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違警人之姓名年齡、籍貫、性別、住址、職業。 二 違警之行為及其時間、處所。 三 處罰之種類及其時間、數額。 四 處罰之簡要理由。 五 裁決之官署及年、月、日。 六 裁決警察官之姓名、印章。 前項規定,於未經偵訊而為之裁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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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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