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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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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61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於公眾聚集之處或彎曲小巷,馳驟車馬爭道競行,不聽禁止者。 二 各種車船不遵章設置音號標誌,或設置不合規定者。 三 各種車船行駛速率超過規定者。 四 各種車船載重超過數量,或載物超出車身船身一定之限制,不聽禁 止者。 五 渡船橋樑經官署定有通行費額,私擅浮收或藉故阻礙通行者。 六 婚喪儀仗不依規定,或未將經過路線報告警察官署,致礙公眾通行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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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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