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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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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6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或申誡: 一 任意設置或張掛牌招綵坊或廣告等,不聽禁止者。 二 於道旁羅列商品食物或其他雜物,不聽禁止者。 三 於道路橫列車馬,或堆積木石薪炭或其他物品,或於河流棄置廢舊 船隻等,妨礙通行者。 四 於道路溜飲牲畜,或疏於牽繫,妨礙通行者。 五 並駛車馬船筏,或任意停留,妨礙通行者。 六 疏縱幼童嬉遊道上,不聽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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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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