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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62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  一 不遵禁令,於路旁河岸等處開設店棚或設置有礙交通之物者。  二 於自己經管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    者。  三 車馬夜行,不燃燈火者。  四 熄滅路燈,致妨害通行者。  五 於禁止通行之處擅自通行,不聽禁止者。  六 將冰雪瓦礫穢物或其他廢棄雜物投置道路或碼頭者。 七 私有陰溝污水溢積道路,不加疏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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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