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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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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62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 一 不遵禁令,於路旁河岸等處開設店棚或設置有礙交通之物者。 二 於自己經管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 者。 三 車馬夜行,不燃燈火者。 四 熄滅路燈,致妨害通行者。 五 於禁止通行之處擅自通行,不聽禁止者。 六 將冰雪瓦礫穢物或其他廢棄雜物投置道路或碼頭者。 七 私有陰溝污水溢積道路,不加疏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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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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