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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6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污損祠宇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置,尚未構成犯罪者。  二 以猥褻之言語或舉動調戲異性者。  三 媒合或容留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者。  四 於道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叫罵不休,不聽禁止者。  五 於道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祼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者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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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