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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64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  一 游蕩無賴或行跡不檢者。  二 僧道或江湖流丐強索財物者。  三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或代為媒合,或容留止宿者。  四 姦宿暗娼者。  五 唱演淫詞穢劇或其他禁演之技藝者。  六 表演技藝,其方法不合人道,或其他足以引起觀眾不快之感者。 七 於道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類似賭博之行為者。  八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 前項第三款代為媒合或容留止宿者為旅店時,並得停止其營業,戲院書場 舞台而有前項第五款情形者,並得停止其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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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