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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6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 於公共建築物或其他遊覽處所,任意貼塗畫刻,有礙觀瞻者。  二 於公園或其他遊覽處所,攀折花果草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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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