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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70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  一 污穢供人所飲之淨水者。  二 毀損或壅塞明暗溝渠或經官署督促,不行疏濬修治者。  三 裝載糞土穢物,經過街道,不加覆蓋,或任意停留,或不遵守官署    所定之時間者。  四 於工商繁盛地點,任意停泊糞船者。  五 於道旁或公共場所,任意設置糞坑糞缸畜舍,不遵官署之取締者。  六 垃圾穢物不投入一定容器處所,或濫潑污水者。 七 任意棄置牲畜屍體,不加掩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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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