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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 第68條
違警罰法 第6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 未經官署許可,或不按規定之限制,售賣含有毒質之藥劑者。 二 於未經官署許可之處,設置糞廠者。 三 於人煙稠密之處,曬晾堆置或煎熬一切發生穢氣之物品,不聽禁止 者。 四 售賣春藥,或散佈登載其廣告者。 五 以邪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醫治病傷者。 六 出售藥品之店舖,於深夜逢人危急,拒絕賣藥者。 前項第一款或第六款之違警,並得停止其營業,第二款之違警,並得勒令 其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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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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