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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第30條

第 三 章 遠洋漁業發展及輔導
主管機關應訂定遠洋漁業發展方案、計畫,並督導實施。 前項方案、計畫之擬訂,應兼顧漁業生產、漁民生活及海洋生態功能,發展臺灣遠洋漁業永續經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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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