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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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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第29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遠洋漁業產業諮詢及輔導。 二、漁船船位之監控管理。 三、漁船電子漁獲回報軟體之開發及管理。 四、漁獲資料之蒐集、統計及分析運用。 五、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之檢查。 六、觀察員之指派。 七、協助漁業團體執行主管機關所定之漁業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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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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