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 第23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被繼承人在國外之遺產或贈與人在國外之贈與財產,依本法第一條第三條規定應徵稅者,得由財政部委託遺產或贈與財產所在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調查估定其價額,其無使領館者,得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