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 第4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稽徵機關依本法
第六條
第二項得聲請法院核定遺產管理人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為之,並同時聲請法院依民法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
為公示催告。遺產管理人亦應於就任後一個月內,向法院為民法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請。 遇有民法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情形時,前項遺產管理人應於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物,並將賸餘財產連同有關簿冊、文件及計算書類報請主管稽徵機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
第五十一條
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