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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依本法第七條之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其應納稅額仍應按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時之規定計算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債務人經依破產法和解、破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或依公司法聲請重整,以致債權人之債…第9-1條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三款所稱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指下列各款情形:一、債務人…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制定之。第2條債務人經依破產法和解、破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或依公司法聲請重整,以致債權人之債…第3條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而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並無償免除其債務者,應以贈與論。但主債務人宣告破產…第4條稽徵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得聲請法院核定遺產管理人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為之,並同時…第6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應包括該二年內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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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