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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18條

送達證書應由法院或檢察署先行填明下列事項後,黏附於封套之上: 一、交付送達之法院或檢察署。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 四、送達處所。 前項第四款送達處所與實際送達之處所不同時,郵務機構送達人應據實更正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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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