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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22條

法院交由郵務機構送達除拘提前之傳票外其他訴訟文書,或檢察署交由郵務機構送達起訴書、追加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移送併辦意旨書或對於再議聲請之處分書者,其程序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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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