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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19條

郵務送達證書、傳票或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應於送達或不能送達之翌日繳還原寄法院或檢察署。其送達處所與原寄法院或檢察署不在同地者,應按當地交通情形所需之日數,即行繳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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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