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 第15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15條

要保人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之效力時,應填具恢復契約效力申請書,連同保險單及截至申請月份未交付之保險費及其利息,一併送交經辦郵局辦理。 前項申請恢復效力時,準用第六條規定辦理會晤手續。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