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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5條

申請人對公開評選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開評選文件所定請求釋疑期限前,以書面向主辦機關請求釋疑。主辦機關應於答復期限內,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人,必要時得依第三條規定公告答復內容;如須變更或補充公開評選文件內容,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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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