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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 第11條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1條
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依下列等級給予獎勵容積: 一、鑽石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黃金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三、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四、銅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五、合格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前項各款獎勵容積不得累計申請。 申請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獎勵容積,以依本條例
第七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且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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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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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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