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 第16條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6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重建區段內,更新前門牌戶達二十戶以上,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規定,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給予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容積。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