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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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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5條
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或依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給予獎勵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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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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