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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4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時,除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條第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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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