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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35條

農業區之檢討,應依據農地資源條件、農業發展、生態服務功能及未來都市發展需要檢討之。 前項農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法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人口達二百人以上,且能適當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者,得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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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