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鄉鎮市調解條例 › 第17條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17條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鄉鎮市調解條例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