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鄉鎮市調解條例 › 第31條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31條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鄉鎮市調解條例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