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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36條

鄉鎮公所辦理公共利益事項,需用物資時,應編制計劃及概算,由鄉鎮民 代表會議決,呈准縣政府列入縣概算,由鄉鎮公款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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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