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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63條

甲設戶長會議,由本甲各戶之戶長組織之。戶長有事故,不能出席時,應 派一人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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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