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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64條

戶長會議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或罷免甲長。 二、政令之執行事項。 三、本甲內戶口之稽查填報事項。 四、本甲內之清潔衛生事項。 五、本甲內應興革事項。 前項第一款甲長之選舉或罷免,由保辦公處報鄉鎮公或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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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