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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68條

甲長認為必要,或有本甲居民十人以上之連名請求時,舉行甲居民會議, 討論議決有關本甲重要興革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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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