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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65條

戶長會議,由甲長召集之,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經甲長或三戶以上之請 求,得舉行臨時會議,開會時,甲長主席,甲長有事故或所議事項與甲長 本身有利害關係時,由出席人推舉一人主席。 前項會議,在甲長住宅或保辦公處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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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