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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 第2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應於重新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前一年內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訓練,始得報考。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二次以上者,於重新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前,除依前項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訓練外,應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接受十二個月且至少十二次之酒癮評估治療,並取得完成證明書。 前項完成證明書有效期限為一年,逾期失其效力。 汽車駕駛人接受酒癮評估治療時應積極配合醫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醫療機構得終止評估治療,並不發給完成證明書: 一、未能配合醫囑於所定時間接受評估治療,超過二個月。 二、對醫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行為,妨礙醫療業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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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第二條所稱完成證明書格式,由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酒駕防制教育訓練,由公路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其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並得委託經公路主管機關認可…第4條機關(構)、學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一、申請函。二、機關(構)、學校應檢附…第5條經依本辦法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公路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對其訓練情形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第6條汽車駕駛人接受酒癮評估治療費用,由汽車駕駛人負擔。汽車駕駛人申請參加酒駕防制教育訓練之費用,…第7條接受酒駕防制教育訓練人員在訓練期間,如因病、服役、服刑、受保安處分」、動員機關之召集、徵集、…第8條第二條所稱完成證明書格式,由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定之。第9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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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