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
› 第5條
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 第5條
經依本辦法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公路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對其訓練情形實施定期或不定期考核,並作成紀錄。 依前項規定考核不合格之機關(構)、學校,應停止辦理訓練並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報經公路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辦理訓練;一年內未完成改善或經審查仍未合格者,廢止其訓練認可。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應於重…
第3條
酒駕防制教育訓練,由公路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其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並得委託經公路主管機關認可…
第4條
機關(構)、學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一、申請函。二、機關(構)、學校應檢附…
第6條
汽車駕駛人接受酒癮評估治療費用,由汽車駕駛人負擔。汽車駕駛人申請參加酒駕防制教育訓練之費用,…
第7條
接受酒駕防制教育訓練人員在訓練期間,如因病、服役、服刑、受保安處分」、動員機關之召集、徵集、…
第8條
第二條所稱完成證明書格式,由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9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
← 第4條
看 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