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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 第5條

經依本辦法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公路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對其訓練情形實施定期或不定期考核,並作成紀錄。 依前項規定考核不合格之機關(構)、學校,應停止辦理訓練並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報經公路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辦理訓練;一年內未完成改善或經審查仍未合格者,廢止其訓練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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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