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 › 第7條

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 第7條

接受酒駕防制教育訓練人員在訓練期間,如因病、服役、服刑、受保安處分」、動員機關之召集、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完成教育訓練時,由其本人或代理人,以書面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敘明無法參加教育訓練之原因後,向辦理機關(構)、學校就已受訓完成課程部分開立訓練時數證明文件。 前項訓練時數證明文件,以小時為單位,未達一小時不予計算,接受教育訓練人員得於前項教育訓練課程結束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其他訓練課程,逾期不予併計訓練時數。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