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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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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 第4條
機關(構)、學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申請函。 二、機關(構)、學校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訓練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訓練計畫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辦理訓練之課程規劃、時數及上課人數。 二、聘請之講師名冊、學歷、經歷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教學場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及設備內容。 公路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機關(構)、學校申請認可時,其教學場地及設備等標準,得比照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之審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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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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