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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5條

本委員會每二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每次會議須有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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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